船舶拖带服务

1. 了解船舶拖带服务

根据《海商法》,船舶拖带服务定义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拖带船舶
– 船舶拖带是指利用拖船在海上和港口水域对船舶和其他浮动车辆进行拖带、拉动、推动或停留的行为。
– 船舶拖带包括海上拖带和港口水域支援拖带。

第179条 船舶拖带合同
– 拖船合同是拖船所有人与拖船承租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但港口水域助拖合同除外。
– 船舶拖带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指挥船舶拖带的权利
– 拖船与船舶或其他被拖船舶组成拖船护航队。当拖船及其护航队其他成员在拖船船长指挥下做好执行必要作业的准备时,拖船护航队成立;当最后一次作业完成,且拖船护航队成员彼此保持安全距离时,拖船护航队解散。
– 拖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拖船船队的指挥权;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习惯确定。
– 在港口水域指挥拖带援助的权利属于被拖船的船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拖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拖船船东有义务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向拖船提供符合拖船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
– 拖船承租人有义务按照拖船合同的约定,充分准备保障船舶安全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拖船损失的赔偿责任
– 由船长指挥拖船队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对拖船队其他成员的船舶、船上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这种损害发生在其责任范围之外。
– 由另一艘船的船长指挥的船舶不能免除或解除照顾拖船总体安全的责任;如果船舶的过失造成损失,船东应对船舶、船上其他成员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负责。
– 船舶拖带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履行船舶拖带合同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
因船舶拖带合同履行而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

2. Macstar拖船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 拖船往返港口;
► 为船舶在狭窄、车辆较多的航道中通行提供护航和疏通通道;
► 协助船舶和车辆下水;
► 满足船东、代理人或海港的其他要求